《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是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進行自律監管的基本規則,在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維護資本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利益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為進一步優化上市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上交所根據證監會近期修訂發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的要求,對《股票上市規則》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上市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改的簡要情況如下。
一、修改背景
《股票上市規則》作為上交所基本規則之一,是做好上市公司一線監管工作的重要制度基礎,需要適應監管政策和實踐的變化調整,不斷優化完善。本次修改主要是配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上位規則的修訂,督促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相關主體盡職履責,推動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通過納入相關規則的規定,進一步明確董事聘任解聘、股東大會召開、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等相關要求,以保障上市公司治理和經營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二、主要修改內容
本次修改吸收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關規定,并借鑒了實踐中的成熟做法,主要對以下三方面內容進行了修改:
一是在第3.1.5條中新增一款作為第一款規定,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并可在董事任期屆滿前解除其職務。
二是在第8.2.1條中新增一款作為第三款規定,股東大會應當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并應當提供網絡投票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同時,明確了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召開的地點和變更要求。
三是在第11.9.5條中新增一款作為第二款規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該上市公司發行的股份。確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應當在一年內依法消除該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關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對應的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