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函〔2023〕263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穩步推進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工作,確保發行上市審核工作有序銜接、平穩過渡,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前后相關行政許可事項過渡期安排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等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現將有關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全面實行注冊制主要規則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本所接收中國證監會滬市主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并購重組在審企業(以下簡稱主板在審企業)提交的相關申請。全面實行注冊制主要規則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后,本所開始接收主板新申報企業提交的相關申請。
發行人、上市公司、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及本所相關規定,通過本所發行上市審核業務系統提交電子版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與書面原件保持一致。主板在審企業報送申請文件時,應當將前期反饋意見回復等文件一并報送。
二、在本通知第一條所述期限內申報的主板在審企業,本所對其的受理順序,不作為本所對其的審核順序,本所按該企業在中國證監會的審核階段和受理順序接續審核。主板在審企業未在本通知第一條所述期限內申報的,視為新申報企業。
三、本所基于主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首發)在審企業在中國證監會的審核順序和已有審核成果,按照注冊制審核程序和規則,開展審核工作。主板首發在審企業的具體安排如下:
(一)對于已通過發審委審核的,按照《通知》執行。
(二)對于中國證監會審核過程中已通過初審會但尚未經發審委審核通過的,本所將依據中國證監會的受理順序和審核成果接續審核,在初審會意見落實后安排審核會議和上市委員會會議審議。
(三)對于中國證監會已反饋意見但尚未召開初審會的,本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受理順序和審核成果,繼續推進發行上市審核工作。
(四)對于中國證監會已受理但尚未出具反饋意見的,本所自全面實行注冊制主要規則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后的20個工作日內發出首輪問詢。
(五)主板再融資、并購重組在審企業,參照前述安排執行。
四、處于中止狀態的主板在審企業,在本通知第一條所述期限內向本所提交申請并被受理,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本所按相關規定繼續中止。中止情形已消除的,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本所,經審核確認,恢復對其發行上市審核。
五、主板在審企業保薦人或者獨立財務顧問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等相關規定報送工作底稿和驗證版招股說明書(如需)的時限要求,延長至本所受理申請文件后30個工作日內,但不得晚于本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審核意見的時間。
六、本所在受理環節,要求主板首發在審企業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主板并購重組在審企業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引用本次交易涉及的相關資產財務報表應在9個月有效期內。
七、本所正常推進科創板發行上市申請受理和審核工作。在本所審核中的科創板企業,應當根據全面實行注冊制后實施的注冊管理辦法、信息披露規則等更新申請文件,于全面實行注冊制主要規則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本所發行上市審核業務系統提交符合新規的專項說明和核查意見,更新版申請文件可在下一次提交問詢回復或者更新財報時予以提交。
八、發行人應當確保提交的申請文件符合全面實行注冊制相關規則的要求。保薦人應當對申請文件進行審慎核查,對發行人是否符合板塊定位、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作出專業判斷,審慎作出推薦決定。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對申請文件進行全面核查驗證,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組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作出專業判斷,審慎出具相關文件。證券服務機構應當保證申請文件中與其專業職責有關的內容及其出具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本所對審核過程中發現的違規行為,將嚴格依規予以懲處。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請各市場參與人做好相關業務準備。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