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品業務部發[2016]2號
各期權經營機構及其他市場參與人:
為加強對股票期權程序交易報備的管理,本所對程序交易報備內容和報備流程進行了完善,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期權經營機構自行使用,或者擬為客戶開通程序交易權限的,應當提前5個交易日向本所進行備案,填報《股票期權業務程序交易報備表》(詳見附件一)。
二、已報備的程序交易賬戶發生以下信息變更時,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提前5個交易日向本所進行信息變更報備:
(一)機構賬戶資金來源發生變更;
(二)機構賬戶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三)機構賬戶主要交易員信息發生變更;
(四)交易系統或下單系統服務器所在城市發生變更;
(五)程序交易軟件信息發生重大變更;
(六)其他重大信息變更。
三、本所對期權經營機構提交的報備材料進行核查,發現信息不全或存有疑義的,將在收到報備材料的5個交易日內向期權經營機構進行反饋,要求補充材料或進行相關解釋。期權經營機構在5個交易日內未收到本所反饋的,報備賬戶可于報送之日起5個交易日后進行股票期權程序交易。
四、 投資者可以通過期權經營機構向本所申請撤銷程序交易賬戶報備,撤銷報備后的賬戶在再次報備前不得進行程序交易。
五、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及時將本所程序交易管理要求通知到客戶,根據本所交易規則以及《關于加強股票期權程序交易管理的通知》,做好客戶及自身的程序交易管理工作。
六、本通知自2016年5月16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衍生品業務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