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15〕17號
各期貨公司及其他市場參與人:
根據《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參與股票期權交易試點指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交易規則》(以下簡稱“《股票期權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具有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且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規定條件的期貨公司,可以成為本所股票期權交易參與人,從事本所市場股票期權經紀業務,并開展與股票期權備兌開倉以及行權相關的證券現貨經紀業務(以下簡稱“相關證券現貨經紀業務”)。
為規范期貨公司開展股票期權經紀業務及相關證券現貨經紀業務,維護股票期權及證券現貨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符合《股票期權交易規則》規定條件的期貨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股票期權交易參與人資格和股票現貨經紀業務資格,通過本所開設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以下簡稱“交易單元”)開展股票期權經紀業務。獲得股票期權交易參與人資格的期貨公司,同時獲得本所證券現貨交易參與人資格,并通過在本所開設的交易單元,開展相關證券現貨經紀業務。
二、期貨公司開展股票期權經紀業務,應當遵守本所股票期權相關業務規則;開展相關證券現貨經紀業務,比照本所開展證券現貨經紀業務的會員,適用本所證券現貨相關業務規則,但有關會員資格與會員權益的規定除外。
三、期貨公司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依法合規開展相關證券現貨經紀業務,不得開展股票期權合約標的以外的其他證券現貨經紀業務。
期貨公司開展相關證券現貨經紀業務,應當與客戶建立指定交易關系,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及時防范和制止客戶進行股票期權合約標的以外的其他證券現貨交易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四、期貨公司開展股票期權及相關證券現貨經紀業務,除遵守本所股票期權及證券現貨相關業務規則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一)所用技術系統應當持續符合本所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
(二)設由分管期權業務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擔任的業務代表一名,組織、協調與本所的各項業務往來。
(三)設合規、業務、技術與綜合管理等業務聯絡人,并根據業務代表授權履行相應職責。
(四)發生重大業務風險、重大技術故障和其他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重大事件的,應當立即向本所報告,并持續報告進展情況。
五、期貨公司及其客戶在股票期權業務中發生違規情形的,本所根據股票期權相關業務規則對其采取監管措施與紀律處分;期貨公司及客戶在相關證券現貨業務中發生違規情形的,本所根據證券現貨相關業務規則,對其采取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