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15〕22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規范股票期權試點的持倉限額管理業務,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股票期權試點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持倉限額管理業務指引》,現予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本所受理提高持倉限額申請的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持倉限額管理業務指引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二月三日
附件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持倉限額
管理業務指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股票期權(以下簡稱“期權”)持倉限額管理,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股票期權試點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參與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期權交易的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應當遵守本所相關業務規則中關于持倉限額的各項規定。
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因進行套期保值交易、經紀以及做市業務等需要,對單個合約品種申請提高權利倉持倉限額、總持倉限額以及單日買入開倉限額的,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因套期保值需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對單個合約品種向本所申請提高權利倉持倉限額、總持倉限額以及單日買入開倉限額:
(一) 現貨多頭套期保值:申請人最近1個月日均持有合約標的數量對應的合約數量(按每日日終計算)大于該合約品種權利倉持倉限額;
(二) 現貨空頭套期保值:申請人最近1個月日均合約標的融券余額對應的合約數量(按每日日終計算)大于該合約品種權利倉持倉限額;
(三) 期權合約之間套期保值:申請人最近1個月日均持有的權利倉數量(按每日日終計算)大于該合約品種權利倉限額的90%,且申請人最近1個月日均非備兌義務倉數量(按每日日終計算)大于該合約品種權利倉限額的90%。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做市商,因做市業務需要,可以對單個合約品種向本所申請提高權利倉持倉限額、總持倉限額以及單日買入開倉限額:
(一)最近3個月未被本所采取過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二)最近3個月做市評級結果均在C以上(不含C);
(三)最近1個月對單個合約品種在盤中的總持倉量達到或超過其對該合約品種總持倉限額80%的情形出現5次及以上;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期權經營機構因經紀業務客戶數量增加、客戶持倉限額增加等原因,出現對單個合約品種在盤中的總持倉量達到或超過其對該合約品種總持倉限額80%的情形的,可以向本所申請提高該合約品種的總持倉限額。
第六條 投資者進行套期保值交易需要申請提高持倉限額的,應當通過委托的期權經營機構向本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個人投資者提交經本人簽字的持倉限額調整申請表;機構投資者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申請書及持倉限額調整申請表;
(二)期權經營機構出具的客戶持倉限額調整意見書。客戶持倉限額調整意見書需經期權經營機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期權經營機構公章;
(三)個人投資者需提供賬戶信息、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機構投資者需提供賬戶信息、單位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等;
(四)套期保值方案;
(五)最近1個月現貨及期貨市場交易情況;
(六)最近3個月的資產證明;
(七)最近1個月額度使用情況說明;
(八)個人投資者需提交最近1個月內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個人信用報告或其他信用證明文件;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期權經營機構因自營業務進行套期保值交易需要申請提高持倉限額的,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加蓋期權經營機構公章的申請書;
(二)持倉限額調整申請表。持倉限額調整申請表需經期權經營機構法定代表人及首席風控官(或合規總監)簽字,并加蓋期權經營機構公章;
(三)套期保值方案;
(四)最近1個月額度使用情況說明;
(五)最近1個月現貨或期貨市場交易情況、風險管理情況;
(六)最近3個月的資產證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期權經營機構因經紀業務需要申請提高經紀業務持倉限額的,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加蓋期權經營機構公章的申請書;
(二)持倉限額調整申請表。持倉限額調整申請表需經期權經營機構分管期權經紀業務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首席風控官(或合規總監)簽字,并加蓋期權經營機構公章;
(三)最近1個月全體客戶數量、額度使用情況等說明;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做市商為滿足做市業務需要申請提高做市業務持倉限額的,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加蓋做市商公章的申請書;
(二)持倉限額調整申請表。持倉限額申請表需經做市商法定代表人及首席風控官(或合規總監)簽字,并加蓋做市商公章;
(三)最近1個月額度使用情況說明;
(四)最近1個月做市業務交易情況(包括期權、現貨或期貨)、風險管理情況;
(五)最近3個月的資產證明;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提供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對客戶的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并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一條 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對單個合約品種申請提高權利倉持倉限額、總持倉限額、單日買入開倉限額,且符合本指引規定的各項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要求的,本所根據同類主體公平對待的原則,按照以下標準確定申請人調整后的持倉限額:
(一) 套期保值
1.現貨多頭套期保值:權利倉持倉限額調整上限為以下兩者中的較小者:(1)申請人本次申請的權利倉持倉限額;(2)申請人在本次申請調整持倉限額前1個月內日均持有合約標的數量對應的合約數量的1.5倍。
2.現貨空頭套期保值:權利倉持倉限額調整上限為以下兩者中的較小者:(1)申請人本次申請的權利倉持倉限額;(2)申請人在本次申請調整持倉限額前1個月內日均合約標的融券余額對應的合約數量的1.5倍。
3.期權合約之間套期保值:權利倉持倉限額調整上限為以下兩者中的較小者:(1)申請人本次申請的權利倉持倉限額;(2)申請人在本次申請調整持倉限額前1個月內按申請日前一交易日合約標的收盤價換算的日均凈資產對應的合約數量的7.5倍。
4.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同時就多種類型套期保值申請提高持倉限額的,本所分別計算每種類型套期保值對應的權利倉持倉限額調整上限,取其中的最大值作為申請人本次權利倉持倉限額的調整上限。
5.總持倉限額調整上限為以下兩者中的較小者:(1)申請人本次申請的總持倉限額;(2)申請人調整前總持倉限額與本次權利倉持倉限額調整增量的合計值。
6.單日買入開倉限額調整上限為以下兩者中的較小者:(1)申請人本次申請的單日買入開倉限額;(2)申請人調整前單日買入開倉限額與本次權利倉持倉限額調整比例的乘積。
本所根據申請人的歷史交易情況、額度使用情況以及市場情況等因素,在按照前述規定確定的持倉限額調整上限范圍內,核定申請人對單個合約品種的權利倉持倉限額、總持倉限額以及單日買入開倉限額。
(二)經紀業務:總持倉限額調整上限為以下兩者中的較小者:(1)申請人本次申請的總持倉限額;(2)申請人現有總持倉限額的2倍。
本所根據申請人的歷史交易情況、額度使用情況以及市場情況等因素,在按照前述規定確定的總持倉限額調整上限范圍內,核定申請人對單個合約品種的總持倉限額。
(三)做市業務:依據做市商與本所簽訂的做市協議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條規定的各類持倉限額調整上限的計算結果,按照1張的整數倍取整。
第十二條 本所在正式受理提高持倉限額申請后10個交易日內予以答復。申請人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間。
本所可以對申請人申請材料、賬戶交易情況、持倉情況等進行檢查。
第十二條 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不符合本指引規定的申請條件、申請材料不符合本指引規定的要求,或者在提出申請前1年內發生過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將不予同意其提高持倉限額的申請:
(一)持倉超過其當前持倉限額(因本所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等原因降低市場主體持倉限額、期權經營機構根據經紀合同約定對客戶的持倉限額做出調整或者客戶申請的持倉額度到期導致其持倉超限的除外);
(二)申請用途為套期保值的,未按照套期保值方案使用持倉限額,頻繁進行開、平倉交易或回轉交易;
(三)申請用途為經紀業務或者做市業務的,未按照申請的用途使用持倉限額;
(四)進行影響合約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等違法違規行為;
(五)未按照規定履行大戶持倉報告義務;
(六)期權經營機構對客戶申請未履行盡職核實職責、材料不實;
(七)在進行額度申請和交易時,存在欺詐、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所規定的其他行為;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 本所根據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的申請,按照本指引規定核定的持倉限額有效期為1年。在有效期內,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未出現未按照申請用途使用持倉額度或者其他違規行為、也未向本所申請調整其持倉限額的,本所核定的持倉限額將以1年為周期自動續展。
第十五條 本所定期對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因套期保值申請獲得的持倉限額的使用情況進行評估。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出現以下情形的,本所可以要求其對持倉限額使用情況進行說明:
(一)申請用途為現貨多頭套期保值,但持有的認沽期權合約數量與對應的合約標的數量明顯不一致,或頻繁買賣認沽期權合約;
(二)申請用途為現貨空頭套期保值,但持有的認購期權合約數量與對應的合約標的數量明顯不一致,或頻繁買賣認購期權合約;
(三)申請用途為期權合約之間套期保值,但交易行為與其套期保值方案明顯不一致,或交易策略組合的Delta值顯著偏離中性;
(四)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未按照申請用途使用其持倉額度,或者存在其他違規行為的,本所可以根據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對其采取調整持倉限額、限制開倉等措施。
第十七條 本指引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一)現貨多頭套期保值,指在持有合約標的情況下,買入對應數量的認沽期權。
(二)現貨空頭套期保值,指在融券賣出合約標的情況下,買入對應數量的認購期權。
(三)期權合約之間套期保值,指對同一合約品種進行數量匹配的買入、賣出交易或保持Delta值中性的交易策略組合。
(四)持有合約標的數量,指申請人持有的合約標的數量以及該合約標的對應的指數成分股(當合約標的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時)按申請日前一交易日合約標的收盤價折算出的合約標的數量。
(五)合約標的融券余額,指申請人融券賣出的合約標的數量以及融券賣出的該合約標的對應的指數成分股(當合約標的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時)按申請日前一交易日合約標的收盤價折算出的合約標的數量。
(六)日均凈資產,如申請人為期權經營機構的,指其用于股票期權自營業務的資金;如申請人為投資者,指其托管在委托的期權經營機構的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余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
(七)Delta值,指期權價格的變動相對于其合約標的價格變動的比率。
第十八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