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15〕32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提升期權市場流動性,發揮期權產品的市場功能,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股票期權試點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決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對上證50ETF期權的持倉限額進行調整,并開始受理提高持倉限額申請?,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所規定的持倉限額是期權經營機構進行投資者(含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以及期權經營機構自營業務,下同)持倉限額管理的依據。期權經營機構可以在本所規定的持倉限額以內,結合客戶的額度使用情況以及風險承受能力,按照不高于本所持倉限額標準的要求,確定客戶實際可以獲得的持倉限額。
二、本所以投資者衍生品合約賬戶(以下簡稱“合約賬戶”)為單位,對上證50ETF期權持倉限額規定如下:
?。ㄒ唬┖霞s賬戶開立滿1個月且期權合約的成交量達到20張的投資者,權利倉持倉限額為100張。
(二)合約賬戶開立滿1個月且期權合約的成交量達到100張的投資者,權利倉持倉限額為200張。
?。ㄈ┛偝謧}限額、單日買入開倉限額根據權利倉持倉限額相應進行調整,總持倉限額為權利倉持倉限額的2倍,單日買入開倉限額為權利倉持倉限額的5倍。
?。ㄋ模┬麻_立合約賬戶的投資者,權利倉持倉限額為20張,總持倉限額為50張,單日買入開倉限額為100張,直至達到上述持倉限額調整標準。
三、本所于2015年4月1日起對所有合約賬戶的權利倉持倉限額按200張進行前端控制,總持倉限額和單日買入開倉限額分別按照權利倉持倉限額的2倍和5倍進行前端控制。
四、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做好客戶持倉限額管理工作,盡快將持倉限額調整的信息通知到相關客戶,并從技術系統上做好單個合約賬戶的持倉限額前端控制工作。
五、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做市商因進行套期保值交易、開展經紀業務以及做市業務等需要提高持倉限額且符合本所規定條件的,可以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持倉限額管理業務指引》的規定,通過期權經營機構向本所提交提高持倉限額的申請材料,本所自2015年4月1日起開始受理提高持倉限額的申請。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