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15〕16號
各期權經營機構及其他交易參與人:
為平衡股票期權市場供需,降低投資者交易成本,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決定在股票期權試點初期暫免收取賣出開倉(含備兌開倉,下同)交易的交易經手費。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股票期權試點初期,對上證50ETF期權合約進行賣出開倉的,暫免收取賣出開倉交易的相應交易經手費。
二、本所可以根據股票期權試點開展情況,恢復收取賣出開倉交易的相應交易經手費。
三、除第一條規定事項外,股票期權的其他交易經手費,仍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交易規則》相關規定收取。
四、期權經營機構可以參照本通知規定,對客戶賣出開倉交易暫免收取相應交易傭金。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