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鄭建華,時任財務總監胡康,時任公司子公司上海電氣通訊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沈欣,時任公司子公司上海電氣通訊技術有限公司財務總監毛利民:
經查明,你在職責履行方面涉嫌違反《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的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擬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6.3條的規定,對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鄭建華,時任財務總監胡康,時任公司子公司上海電氣通訊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沈欣,時任公司子公司上海電氣通訊技術有限公司財務總監毛利民予以公開譴責。因無法與你取得聯系,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本所現以公告形式向你送達有關紀律處分意向書(詳見附件)。另外,本所已就相關違規事項向其他責任主體送達紀律處分意向書。
自通知發布之日起,經過10日即為送達,如你對該紀律處分措施有異議,應當于公告期滿后5個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書面回復并附相關證據材料。如逾期不回復,將視為通知已送達,你無異議。
特此通知。
附件:關于對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的意向書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