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23〕34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的決策部署,規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與承銷活動,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詳見附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以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0年7月3日發布的《關于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承銷實施細則〉的通知》(上證發〔2020〕51號)同時廢止。為做好相關工作銜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主板、科創板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已啟動發行、尚未上市的,按照已披露的公告繼續開展發行承銷工作;尚未啟動的,適用本規則。
特此通知。
附件:
2.《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起草說明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