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23〕33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的決策部署,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活動,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詳見附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以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1年9月18日發布的《關于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2021年修訂)〉的通知》(上證發〔2021〕76號)、《關于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發行與承銷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2021年修訂)〉的通知》(上證發〔2021〕77號)同時廢止。為了做好相關工作銜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首次公開發行證券并在主板上市的企業,取得核準批文的,按照核準制下發行承銷規定啟動發行承銷工作;取得注冊批文的,適用本規則。
二、首次公開發行證券并在科創板上市的企業,已啟動發行、尚未上市的,按照已披露的公告繼續開展發行承銷工作;尚未啟動的,適用本規則。
特此通知。
附件:
2.《上海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起草說明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