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函〔2018〕183號
各會員單位、其他市場參與主體:
為進一步明確《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減持細則》)有關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的監管要求和業務操作,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現就相關事項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特定股份和特定股份以外股份進行大宗交易應當通過不同通道申報。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特定股份的,應當通過本所大宗交易系統的“大宗特定股份減持申報接口”提交大宗減持申報數據;減持特定股份以外股份的,應當通過本所大宗交易系統的普通申報接口(以下簡稱大宗交易普通通道)提交大宗減持申報數據。
二、特定股份以外股份的大宗交易減持認定:大股東同時持有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買入的股份和通過集中競價交易以外方式取得的股份(以下簡稱受控股份),通過大宗交易普通通道減持的,在規定的減持比例范圍內,視為優先減持受控股份;在規定的減持比例范圍外,視為優先減持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股份。
三、特定股份以外股份大宗交易中相關方的責任:
(一)出讓方
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普通通道減持股份,應當遵守《減持細則》第五條的規定,向其委托的會員和大宗交易受讓方明確告知擬賣出股份的數量、性質、種類和價格;擬賣出股份中包含受控股份的,應當遵守《減持細則》關于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份的數量限制等規定。
(二)受讓方
投資者通過大宗交易普通通道受讓大股東減持股份的,應當遵守《減持細則》第五條的規定,向其委托的會員明確告知擬受讓股份的數量、性質、種類和價格;擬受讓的股份中包含受控股份的,應當承諾遵守《減持細則》關于受讓方在受讓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股份等規定。
(三)出讓方委托的會員
出讓方委托的會員應當督促出讓方履行擬賣出股份信息的告知義務,核實擬賣出股份是否包含受控股份、是否符合《減持細則》的相關規定,并妥善留存出讓方關于股份信息的說明材料。出讓方未履行告知義務或者涉嫌違反《減持細則》相關規定的,會員不得接受其委托向本所大宗交易系統提出成交申報。
(四)受讓方委托的會員
受讓方委托的會員應當督促受讓方履行擬受讓股份信息的告知義務,如涉及受控股份的,還應當要求受讓方書面承諾在受讓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并妥善留存受讓方關于股份信息的說明材料和書面承諾。受讓方未履行告知義務或拒絕出具承諾的,會員不得接受其委托向本所大宗交易系統提出成交申報。
四、其他事項: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減持特定股份的,按照《減持細則》及本所其他有關規定執行。租用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的相關機構通過大宗交易普通通道進行交易的,應當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