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協發〔2018〕322號
各有關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拓寬民營企業融資途徑、緩解民營企業融資難問題的決策部署,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交易所市場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的工作安排,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同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在《中國證券期貨市場場外衍生品交易主協議(2014年版)》(以下簡稱《主協議(2014年版)》)基礎上,制定了《中國證券期貨市場衍生品交易主協議(信用保護合約專用版)》(以下簡稱《主協議(信用保護合約專用版)》)。經中國證券業協會第六屆常務理事會、中國期貨業協會第五屆理事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第二屆理事會表決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總經理辦公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主協議(信用保護合約專用版)》適用于信用保護合約交易。
二、新老協議銜接
交易雙方在本通知發布前在交易所市場開展信用保護工具試點業務而簽署的《主協議(2014年版)》及補充協議繼續有效,前述交易雙方開展新的信用保護合約交易時,應當簽署《主協議(信用保護合約專用版)》及補充協議。
附件:《中國證券期貨市場衍生品交易主協議(信用保護合約專用版)》
中國證券業協會
中國期貨業協會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