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函〔2021〕1169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做好公司債券、企業債券2021年中期報告的編制、報送和披露工作,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掛牌轉讓規則》(以下簡稱《掛牌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公司債券持續信息披露》(以下簡稱《持續信息披露指引》)等相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以下債券發行人應于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2021年中期報告的編制、報送及披露工作:
(一)2021年6月30日前,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在本所上市/掛牌,且債券在2021年中期報告批準報出日之前(含當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額兌付的發行人。
(二)2021年7月1日-8月31日,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在本所上市/掛牌,且未披露2021年中期財務報告的發行人。
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發行人的中期報告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上市規則》《掛牌規則》《持續信息披露指引》等相關規定。
發行人非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或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一帶一路”債券、可續期公司債券、綠色公司債券、扶貧公司債券、創新創業公司債券、紓困公司債券等特定品種債券的,應當按照《非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可交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開展“一帶一路”債券試點的通知》《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特定品種公司債券》及其他有關規定,在2021年中期報告中進行專項信息披露。
三、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發行人應使用本所公告編制軟件內嵌的word模板編制中期報告,并以經軟件校驗的word版本提交本所債券業務管理系統。各承銷機構及受托管理人應督促并協助發行人使用上述軟件編制、報送及披露中期報告。
四、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負責人及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按照相關規定及約定履行職責,保證發行人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承銷機構、受托管理人應根據相關規定,督導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協助發行人遞交相關公告。
五、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的本所上市公司中期報告披露工作要求由本所另行通知。
六、本次定期報告的編制、報送及披露如存在不及時或漏報、錯報,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規定履行相應信息披露義務的,本所將根據相關業務規則規定,視情況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實施紀律處分。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