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函〔2023〕3008號
各市場參與人: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自2023年10月16日起,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掛牌的公司債券可以在本所信用債券集中簿記建檔系統(以下簡稱本所簿記建檔系統)進行集中簿記建檔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為確保公司債券簿記建檔工作的有序銜接,自公告發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內本所公司債券簿記建檔可以使用本所簿記建檔系統,也可以由簿記管理人自行組織簿記。過渡期結束后,簿記管理人應當使用本所簿記建檔系統進行發行。
二、本所集中簿記建檔采取系統集中、場所不強制集中的方式開展。相關機構通過互聯網訪問簿記建檔系統進行公司債券簿記建檔,包括簿記建檔前公司債券標書錄入、投資者認購、簿記管理人匯總認購單、簿記建檔定價和配售、簿記建檔結果生成和發送等。
三、擬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債券簿記建檔發行應當使用簿記建檔系統,在簿記管理人自有專門場所或者本所簿記建檔場所進行發行。擬在本所簿記建檔場所進行發行的公司債券,承銷機構需在發行公告文件披露后且不晚于簿記建檔日前一個交易日向本所進行預約。
四、債券交易參與人以及承銷機構認可的其他專業機構投資者原則上應當通過簿記建檔系統認購公司債券。參與簿記建檔的投資者提交的認購申請均視為其自身的申購訂單。承銷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其認可的投資者符合本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規定。
五、承銷機構、債券交易參與人以及承銷機構認可的其他專業機構投資者均可登錄并使用本所簿記建檔系統。市場參與機構在本所CnSCA在線業務系統申領CA證書,用于登錄簿記建檔系統并參與本所公司債券簿記建檔,債券交易參與人之外的其他專業機構投資者由承銷機構代為申請。
六、發行人、承銷機構、投資者使用本所簿記建檔系統不收取服務費。
七、承銷機構、債券交易參與人以及承銷機構認可的其他專業機構投資者因操作失誤、系統故障等原因無法正常使用簿記建檔系統的,應按應急處置預案做好發行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八、發行人、承銷機構、投資者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所業務規則開展簿記建檔業務。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