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上海證券交易所
文號:上證基字〔2013〕54號
日期:2013-03-04
各會員單位及其他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促進場內低風險貨幣市場基金持續穩定發展,滿足投資者資金配置需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貨幣市場基金實時申購、贖回業務指引(試行)》進行了修訂,現予發布,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所會員及擁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業務單元的機構參與貨幣市場基金實時申購、贖回業務,應當切實做好相關業務及技術準備工作,并根據準備情況,自行妥善安排業務上線實施時間。
二、本所會員代辦貨幣市場基金實時申購、贖回業務,應當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做好相關風險揭示工作。
三、不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本所會員,應當自行做好前端控制,不得直接或變相接受投資者的申購、贖回委托。
四、修訂后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貨幣市場基金實時申購、贖回業務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貨幣市場基金實時申購、贖回業務指引(試行)》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三月四日
上海證券交易所貨幣市場基金實時申購、贖回業務指引
第一條 為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發展,規范貨幣市場基金(以下簡稱“貨幣基金”)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系統辦理實時申購、贖回業務的流程,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開放式基金認購、申購、贖回業務辦理規則(試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通過本所系統辦理貨幣基金實時申購、贖回業務,應當遵守本指引的規定。
貨幣基金實時申購、贖回,是指本所市場參與人提交貨幣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申報后,本所系統對符合要求的申報予以實時確認。
通過本所系統辦理貨幣基金認購業務,應當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開放式基金認購、申購、贖回業務辦理規則(試行)》以及《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辦理開放式基金相關業務操作指引》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擬通過本所系統辦理貨幣基金實時申購、贖回業務的,應當向本所提出申請。本所對可進行實時申購、贖回的貨幣基金品種予以公告。
第四條 本所會員及擁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業務單元的機構,可以參與貨幣基金實時申購、贖回業務。
第五條 具備開放式基金代銷資格的本所會員可以接受投資者的申購、贖回委托,在本指引第八條規定的時間內辦理貨幣基金實時申購、贖回業務。
第六條 貨幣基金實時申購、贖回業務應當通過本所綜合業務平臺辦理。
第七條 貨幣基金實時申購、贖回業務采用“5198”開頭的證券代碼段。本所為貨幣基金實時申購、贖回業務分配其他證券代碼段的,將另行通知。
第八條 本所在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開放日中的本所交易日,辦理貨幣基金實時申購、贖回業務。
本所交易日辦理貨幣基金實時申購、贖回業務的時間為9:15至11:30,13:00至15:00。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發展需要調整貨幣基金實時申購、贖回業務的辦理時間,并向市場公告。
第九條 貨幣基金實時申購、贖回,采用“金額申購、份額贖回”的申報方式。
每筆申購金額應當為0.01元的整數倍,但不得低于1000元且不得高于999,999,900元。
每筆贖回數量應當為1份或其整數倍,但不得高于99,999,999,999份。
第十條 同一證券賬戶在同一交易日內可以進行多次申購或贖回申報,申報指令一經確認不可更改或撤銷。
第十一條 單個證券賬戶持有貨幣基金份額的數量應當不超過10000億份(不含)。
第十二條 當日實時申購的貨幣基金份額,下一交易日起可以贖回。
第十三條 本所根據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開放日每個交易日日初設定的當日基金凈申購和凈贖回總額規模分別進行前端控制,并根據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單個賬戶凈申購和凈贖回額度進行前端控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于基金開放日每個交易日日初,及時披露貨幣基金實時申購、贖回的額度限制情況。
第十四條 投資者參與貨幣基金實時申購、贖回業務的,可以在本所不同會員營業部之間進行轉指定,但不能將相關貨幣基金份額在本所系統和其他市場系統之間進行跨市場轉托管。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或者本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形下,本所可以暫停、終止辦理貨幣基金實時申購、贖回業務。
第十六條 通過本所系統實時申購、贖回的貨幣基金的信息披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本所信息披露規定,將其公開披露信息及時提交本所。
第十七條 基金份額的登記、結算可以由中國結算或本所認可的其他機構辦理。
第十八條 本所為基金管理人提供貨幣基金實時申購、贖回的技術服務,維護技術系統的安全運行。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本所不能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問題,本所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九條 本所會員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貨幣基金實時申購、贖回業務的相關風險。貨幣基金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本所不對投資者的收益或者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