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23〕9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開通內地與香港市場全部共同交易日的港股通交易,防范交易結算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2022年8月12日發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聯合公告》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新增港股通交易日,投資者可以參與港股通交易。本通知所稱新增港股通交易日,是指交易當日至其對應的港股交收日(含)期間,至少有1日為內地節假日且為香港地區非節假日的內地與香港市場共同交易日。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的具體日期由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在指定網站公布。
二、在新增港股通交易日參與港股通交易的,本所會員及直接通過港股通買賣港股通標的證券的投資者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新增港股通交易日資金提前到賬有關規定,做好相關交收資金安排。
三、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證券分拆合并等業務需要,根據中國結算通知,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在特定港股通交易日暫停或恢復接受特定證券的港股通交易申報,并予以公告。
四、本所會員或直接通過港股通買賣港股通標的證券的投資者違反新增港股通交易日資金提前到賬有關規定的,根據中國結算通知,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暫停或者恢復接受相關證券賬戶的港股通買入申報。暫停或恢復接受港股通買入申報的證券賬戶范圍,由中國結算在其業務規則中規定。
五、為給市場預留充足的業務技術準備時間,滬港通交易日歷優化實施時間將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