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華鈺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劉桂英、范明科:
經查明,你們涉嫌違反《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擬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3.2.3條的規定,對你們予以通報批評。因無法與你們取得聯系,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本所現以公告形式向你們送達有關紀律處分意向書(詳見附件)。
自通知發布之日起,經過10日即為送達,如你們對該紀律處分措施有異議,應當于公告期滿后5個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書面回復并附相關證據材料。如逾期不回復,將視為通知已送達,你們無異議且不申請聽證。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