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5日)
2016年以來,上交所按照“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的要求,針對證券市場異常交易行為的多發態勢和趨勢性特點,充分發揮交易所一線監管優勢,加大自律監管措施的實施力度,提升了自律監管的有效性。上交所在異常交易行為監管上,主要呈現以下六個方面特點。
一是強化一線監管職能,加大異常交易行為的監管力度。2015年下半年以來,上交所重點強化一線監管職能,通過增強市場監察隊伍力量、完善實時監控模塊、改造預警自動化系統,大幅提升了發現查處異常交易行為的力度。2016年上半年,共處理異常交易行為2275起,較2015年全年增加92%;發出協查函、關注函等監管工作函件1201份,較2015年全年增長24%;實施書面警示、盤中暫停賬戶交易等自律監管措施3205次,較2015年全年增長76%。此外,還對4名嚴重違規的投資者,采取了限制交易的紀律處分。
二是細化異常交易行為的認定標準,落實依法從嚴監管要求。2016年,上交所進一步研究細化了異常交易行為的認定標準,并結合常見異常交易行為的演變過程,制定了層次清晰、約束力較強的監管應對方案。特別是對剛出現“苗頭”跡象的違規交易行為,堅決地采取書面警示、盤中暫停交易、限制交易等自律監管手段,及時遏制了一批異常交易違規行為的擴大蔓延。
三是對明顯規避監管意圖的違規行為,實施“看穿式”監管。當前,有一定比例的異常交易行為是通過疑似關聯賬戶實施。例如,個別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過橋”,規避證監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關于大股東減持的限制性要求,進行違規減持。對此,上交所延長了這類異常交易行為的核查鏈條,共啟動了21起大宗交易異常調查,并對涉嫌違規賬戶果斷采取盤中暫停交易等監管措施。再如,2016年2月份,監控發現“山水文化”舉牌股東有隱瞞一致行動賬戶的情況后,對相關股東及時采取了稽核調查、監管問詢等綜合監管手段,明確要求其如實披露相互間的“關聯關系”。
四是主動研判新型異常交易行為,提前監管介入時點。近年來,各類金融工具和交易模式創新呈現“井噴”態勢,也給異常交易監管帶來了巨大挑戰。例如,部分投資者利用自身技術優勢,通過程序化交易進行頻繁申報撤單等行為,異常交易形態較為復雜。還有個別投資者借道滬港通業務進行短炒套利,涉嫌短線操縱。對此,上交所通過走訪調研和專題研究,不斷完善優化監察業務模塊,確保能夠及時、準確地識別新型異常交易行為,把監管的“介入時點”前移,便于及早形成有效的監管震懾。
五是立足防范系統性風險,加強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交易行為的監管。為更好地履行法定職責,上交所對市場大幅波動背后的規律性問題進行了研究,特別是重點關注市場系統性風險的潛在驅動因素和機構交易行為。為此,在日常監管中,一方面加強了對證券市場整體交易情況的監控與分析,提高市場敏感度,注重發揮自律監管在維護市場秩序方面的核心功能。另一方面,重點加強對大中型專業機構投資者的監管,上半年共涉及基金公司109家次、保險公司14家次,并對1家基金公司進行了約見談話。
六是督促會員切實承擔對異常交易行為的管理責任,完善“以監管會員為中心”的自律監管體系。2016年,在強化一線監管職責的基礎上,上交所進一步細化了券商會員對客戶異常交易行為的管理職責,督促會員做好客戶交易行為的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使各方對異常交易行為能夠形成歸位盡責、有機結合的多道防線,提高自律監管的協同性、有效性,共同促進市場穩定發展。
下一步,上交所將繼續密切關注市場各類異常交易行為,持續推進監管公開,努力提升交易所一線監管能力,切實履行好一線監管職責。同時,還將通過監管培訓、現場走訪及座談會等多種溝通形式,提升市場參與各方的合規水平。